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丢失,向当地主管税务局报告,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
扩展资料:
丢失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1、用户在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3、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4、子发票开具有误作废: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联
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已简化,公司应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刊登遗失声明,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扩展资料:
处理
增值税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已简化,公司应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刊登遗失声明,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作废发票丢失问题不大,而且只是丢了一联。因为已作废不会对企业造成损失,也不会有增值税的方面的问题,最多是作废发票保管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