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里有如下描述: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在拾得遗失物之日起30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权利人不领取的,应自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该物送交有关部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否则,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正式物权法出台对于遗失物留置权问题没有提及,但根据
1.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失主承诺遗失物的拾得者将该遗失物返还,则支付对方酬金,后因其拒绝支付其承诺的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失主的违约行为,拾得者可就双方争议标的物行使留置权以实现其对失主的债权。
因此可以对遗失物行使留置权。
可以,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