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从法律上来讲,是不需要返还男方给购买的首饰的。
根据我国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女方离婚的首饰用品适用于上述第三、四条,因此女方可以不返还男方购买的首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的合同属于婚前财产,属于男方婚前无偿赠与的财产,无需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婚姻法》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前购买的首饰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物品。其实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戒指,因为具有个人物品属性,都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分割。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则会有可能被认定不属于个人财产
在法律上不需要返还,因为如果是婚前取得,那就是赠与,如果是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用的。作为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