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中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或迟发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风险为由免除责任。因此,在CFR条件下装船通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例中货物损失的责任显然应由卖方,也就是我国某公司承担。
装船通知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给买方的通知,其目的是让买方了解货物已经装船发运,买方可以准备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和付款接货。为能顺利地完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重视装船通知书的发出可以避免买卖双方之间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反之,忽视或延误装船通知书的发出而致使货物遇到海上风险等问题,那么买卖双方之间就无法顺利完成交易。本案例,因买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损坏因而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我就只能做第一题)
1.我认为货损应由卖方承担。
在本案例中,尽管货物灭失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但本质原因在于卖方由于工作疏忽没及时向买方发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由此导致的额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所以货损应由卖方承担。
2.
我认为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例中,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而在此项业务中,A商是我方唯一的买主,我方只需负责将货物送至甲国即完成交货,而之后A商的任何买卖行为,与我方无关。
所以,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