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199条什么意思?

2025-04-01 2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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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诉讼主体还不仅仅是公民和公民,还有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等等
再审一般情况下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但是考虑到人数太多工作量太大,又规定了人数众多和双方公民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比如中院二审生效,就几万块钱的官司,现在再审,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况下都去省会城市的高院再审花费太大,经纪上划不来,所以可以仍然向原来的二审法院申请再审

回答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是“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你搞错了吧!

回答3:

如果是公司的话 申请再审就需要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此时一般由本院提审 要适用二审程序了

回答4:

回答5:

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旧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为防止高层级法院案件骤增,减少当事人诉讼支出大量增加的现象发生,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可以在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之间进行选择,同时,也能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利用,上级法院可以有足够的精力来处理复杂疑难的申请再审案件,确保司法正义在每个案件中得以实现。
新民诉法修改为: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坚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而完善了申请再审管辖制度。
首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一般原则,只要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就是选择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其次,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例外规定,只能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中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选择之一,其他案件还是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允许当事人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之中选择,作此修改,有利于当事人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形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愿意就近实现其诉求,从而选择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