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就是法院判决确定的2137.51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如果是今年8月21日生效,那么从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第二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如果在六个月之内支付,半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如果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按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如果超过一年不满二年支付,按二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照此类推)。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我作如下解答。
按照您给出的条件,计息区间为2012年8月21日—2012年12月8日,应采用的利率为5.60%(六个月内),计息天数109天。双倍利息为:72.49元。
计算方法:年利率(5.60%)÷360≈日利率(0.0156%),日利率×2137.51=36.24,36.24×2=72.49元。
各法院执行局计算过程有差异,计算结果存在一定误差,但不会太大。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如:国家规定法定银行贷款利率是1%,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就是按2%计算。
按同期银行利息算
按银行同期利息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