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指户籍上一家之主,如果出现了原户主死亡或是失踪的情况,是可以更改户口本上的户主的,需要到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提供居民户口簿、新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之后按照程序办理即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变更户主需要的手续:
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对于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无法自行到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户主的情况,需要同属于该户口的人员(新的户主)带上原户主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等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户主。
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参考流程如下:1.同属于一个户口的户员,需要到相关部门出具证件:①原户主死亡的需要到社区或者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②部分地区对于离世人员火化机构要求收取其死亡证件才给予火化的情况下,家属可以让火化机构出具火化证明代替死亡证明申请办理变更户主。
③原户主失踪的,需要到派出所办理报案并满足当地失踪人口条件情况,再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失踪证明。
2.同属一个户口的户员,带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户口簿原件,户主变更申请表(当地机构有专门填写格式)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所属的派出所户政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3.户政部门通过核对原户主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失踪证明以后,资料审核通过以后当场办理变更户主。(部分地区还需要上一级审批情况的,会延迟在7天内给予办理变更户主,具体以当地户籍政策文件为准。)
原户主户口已经迁移离该户籍:对于原户主户口已经办理户口迁移离该户籍的,若需要变更户主需要由户口所属人员(新的户主)带上原户主的迁出证明,户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到户口所属的派出所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