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和处理决定无法进行详细的区分。举例:如法院某个法官办了一件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认定为执法过错。那么这是一个结论,就这个结论,他不可以起诉;而如果针对这个执法过错给予警告处分,一般这就是处理决定,就此也不可以起诉。为什么不受理?这是最高院的规定,没有办法知道为什么。就好像为什么要规定起诉要收费呢?为什么要按比例收费呢?一个一万元的案件,可能比一个10万元的案件更浪费精力,但仍然是10万元的诉讼费高。举例见上。
法律规定,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