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什么区别?

2024-11-30 2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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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回答2:

未成年人就是18岁以下的人,包括精神病人和非精神病人。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分是否有精神病)和其它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
限制性行为能力人指10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不分精神病,但是若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算到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里),和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但是如果是16-18岁之间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非经生病),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这样清楚吧?

回答3:

中国民法规定16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能力行为人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
18周岁以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