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抢险车辆通行证”、“公共服务车辆通行证”、“客车通行证”中公路客运车辆、“教练车教学线路通行证”由申请人凭单位申请报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在支队秩序科办理(马鞍山路168号4001室);
“三车”通行证在支队秩序业务大厅办理(马鞍山路168号附楼一楼大厅);
“临时通行证”由通行目的地交警大队负责发放(如通行线路涉及多个大队的,由目的地大队负责征询相关大队意见后发放);
其余通行证由申请人携带行驶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交警窗口办理。申请办证车辆须在审验合格有效期内,所有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并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