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一年级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你的孩子一年级,尚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未尽管理义务的过错责任。
另外,如果你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你可以将学校、侵权方学生的父母一起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学校明显在推卸责任,孩子在校园,孩子的监护权暂时转移到学校,如孩子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第一责任人,难辞其咎,你课与学校领导沟通,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好在现在学生在校,学校为每个孩子都入了学生校园内意外保险(这个不知道你们那是不是,我们这是),如果学校拒绝承担责任,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这是最后一步,最好协商圆满解决。
在校学习期间,校方是孩子的监护人,学生的安全应该由学校负责,不过话说回来,学校学生那么多,教师也看不过来,所以一般都是家长与对方家长负责,还有就是找保险公司。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