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李赵三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只能是以公司的财产去偿还,至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义务去偿还公司的债务。甲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债务责任是有限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即只能在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清偿
甲请求张某以个人资产进行清偿的诉讼请求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张某,李某,赵某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案例资料显示,该公司的资产是50万,由于是有限责任公司,故只能在公司的现有资产基础上来偿还债务。就算甲有偿还能力,一旦是超出公司的责任范围的,就不能再索赔了。但是在公司的偿还能力范围之内,张某可以就其出资比例偿还,或者也可以先代李某和赵某支付,再向他们进行追偿。
要他在偿还20万
因为按出资金所得股份
张谋有20%的股份
所以他有偿还能力要再偿还20万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啊
股东只以出资额为公司负责的
公司没钱那就没钱了
进入破产程序吧如果是合伙企业倒是可以向其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