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先办那个

2024-12-02 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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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是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当先办理选址意见书后再办理土地预审。其他项目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扩展资料:

申报土地预审所需要的前置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选址意见书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百度百科-土地预审

回答2:

正常程序首先办理预审,通过后在办理选址意见书。

具体的顺序是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这些流程原则上缺一不可,后期施工还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扩展资料:

土地预审需要的手续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预审过关才能批准项目用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预审

回答3:

正常程序首先办理预审,通过后在办理选址意见书。

具体的顺序是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这些流程原则上缺一不可,后期施工还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扩展资料:

建设单位应通过土地预审才可办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的流程如下:

1、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

责任单位为地籍规划股,对申报材料(申请表、申请报告及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齐全的,收件并组织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退件并告知补全。

3、勘测定界

责任单位为勘测定界机构;对项目占地情况进行勘测定界。

4、审查。建设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预审所需材料向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窗口递交,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局领导逐级审批。对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审核意见进行会审,形成会议纪要。

6、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到办事大厅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址意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预审

回答4:

正常程序首先办理预审,通过后在办理选址意见书。

具体的顺序是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这些流程原则上缺一不可,后期施工还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扩展资料:

土地预审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报省级另附

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报国务院再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址意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预审

回答5:

正常程序首先办理预审,通过后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如果已经有选址了,必须补办预审,才能办理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