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之后,案号都是唯一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上的案号一般就是开庭的案号,从立案到结案都不变,可以按案号查询案件进展。但由于有时候立案庭立案的时候案由确定错误,也可能导致需要更换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类似于(2014)X民二(商)初字第XXX号这样的案号就是正式立案后的案号,是自始至终不变的,以后的传票、裁定、判决等法律文书上统一用这个案号。但现在部分地区开始试行诉前调解制度,收到材料后不立即立案,而是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时会有一个诉调的案号,调解成功的话也就不存在后面的程序了。假如调解不成,正式立案的才会有上面说的正式案号,进入正式诉讼程序。
是的,但是现在法律个规矩骗子多背后送礼的多,不规矩,
您好,不是的各式各马。
法院的规定并不一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