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因同一案件而受两次处理”或称“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源于罗马法的古老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也不得在本案判决之后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这一原则的意义除了在于保障被告权利之外,也在于维护法院的既判力,避免缠讼引起的司法资源浪费,也避免因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判决而造成混乱。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