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的,司法鉴定无法预言五年之后你的手术费有没有变化,五年内治疗这个损伤是否有新的技术能够更好的改善预后,更难以预知是否还需要再次,再再次手术,仅仅是个推测,根本不准确。这个就是司法鉴定的风险。而且没有客观依据,比如我需要个轮椅,这个轮椅多少年要更换,这个轮椅多少钱,可以用400元的布面铁轮椅,也可以用4000元的皮面铝合金轮椅,我要是有钱可以弄个电动的霍金那样的轮椅。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轮椅,没有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难以准确评估,误差非常大。法官完全有理由不采信司法鉴定的意见。
比如,我被车撞伤,股骨颈骨折,一条腿功能都丧失了,并发了肺炎,起不来床了,这个时候刚好6个月过去了可以评残了,评了个很高等级的残,赔了钱,有了医药费,我用高档抗生素控制了肺炎,又做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之后我又能站起来了,对方说我这个残没了,要再做补充鉴定,即便伤残等级下降了,甚至可能没有伤残了,能把之前的判罚撤销,让我把钱还给被告么?
我认为,一个判决是因为其不可更改所以正确,而不是因为其正确所以不可更改。
此费用是否经过法院判决确认是关键。
是,凭票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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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填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