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私自以企业的名义为朋友担保5万元贷款,银行不知情,其朋友到期没有还款,银行是否可以要求企业...

2025-04-01 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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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人不得以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为由对抗银行的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回答2:

此合伙人应为法人代表?银行为善意第三人,你们不得以不知情对抗,但由于因此而使你们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合伙人承担赔偿损失。

回答3: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