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标中 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应该如何结算 是工程量以实际为准 还是综合单价以实际为准?

2024-11-07 16: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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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量以实际施工的为准,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商对量。承包人在每月末或者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相应的已完工程量。发包人7天内核对工程量,并且要在核对工程量前1天通知承包人到场。承包人必须按时参加,否则发包人核实的量为准。如果发包人7天内未核对,以承包人的量为准。如果发包人不通知承包人,则发包人的计量无效。
补充一点:承包人超出合同的工作量,违约,返工的量不计算。
综合单价以合同约定的为准。但必须考虑以下情况:
1、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到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10%,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超出这个比例范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2、合同约定的材料及机械价格上涨,一般承包商承担5%以内材料费价格风险。10%以内机械费风险。超出比例时结算时据实调整。
3、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文件。如果结算的时候发生人工单价调整,则调整发布之日以后的结算综合单价。
4、对于有材料暂估价的项目,由于招投标的时候是一笔计入综合单价的暂列金额。材料招采完成后综合单价根据材料价调整。
5、专业工程暂估价据实结算。

回答2:

在结算时:
1、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即: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甲方认可的签证单等进行计算;
2、综合单价——以投标报价(合同约定)为准;
3、为了防止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施工方在中标后,应当与甲方就此事宜在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合同已经履行而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通过备忘录等形式予以明确;

回答3:

这个问题是很简单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部分工程量清单内容)填写报价,当然,我们投标单位的投标清单,商品混凝土施工方法的变化,有抽水“;建设过程中,“用混凝土浇铸的,很显然,成为朋友成为无可非议,增加结算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法;
??固定单价合同,建设项目相同的情况下,当然固定价格的施工单位的变化,这将有自己的朋友。

回答4:

工程量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