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据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倘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 而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持经济补偿``
朋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既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合同那你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单位如果已经支付你三个月的工资现在再支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等于再支付3000元。如果你要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话就要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