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 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高层旅馆是任何房间疏散门离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大于30米,当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时,可以增加25%。
跟房子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有关 单多层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 房间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为最大为40米,位于袋形走道极头或两端的房间门道口的距离最大为22米。
根据建筑类型、规模、耐火等级及自动消防设施设置等情况,按《建规》5.5.17条保证安全疏散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