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如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扩展资料:
电动车充电自燃引发火灾 三厂商赔偿18万多
陈某将电动车放在自家商铺里充电,在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烧毁货物、电脑、传真机等,陈某索赔未果,将电动车卖家、电动车所配置电池及充电器的厂家全部告上法院。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三被告向陈某连带赔偿18万余元。
案起: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
陈某租赁东莞市东城区的一家商铺,经营灯饰电器贸易。2013年5月,陈某在东莞市莞城周某的店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2014年5月25日17时,陈某店里的员工在整理灯饰用品时,突然听到门口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发出爆炸声,随后堆放在电动车附近地面的货物被引燃。
东莞市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到现场扑救,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该商铺一楼正门西北方向过火严重,其中东南角放置的展柜、灯具货物等烧损严重,西北墙面由下至上碳化程度逐渐减轻,西南角堆放的平板电脑、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洗衣机烧损严重已融化。
一楼天花吊顶、二楼墙壁和灯具货物等烧损严重。消防部门认定,该起火灾是位于该店铺一楼内的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陈某向周某索赔未果,认为该电动车配置了某新能源公司生产的电池和绿某公司生产的充电器,该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遂将周某、某新能源公司及绿某公司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焦点:案涉火灾事故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从购买电动车至事故发生时,已使用达一年时间,从其操作熟悉程度可以排除人为使用不当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即事故的原因应属产品缺陷所致。
另一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内容可知,消防部门已通过现场勘查和走访对案涉火灾事故原因作出了认定:“该起火灾是位于该店铺一楼内的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可见“电气线路故障”不可能是其他用电设备引发,该起火灾是因为位于陈某店铺一楼内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线路故障,从而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最终蔓延成灾。
电动车的电池和充电器属于配套使用的装置,即使电池可正常输出能量供电动车运作,也不能排除其在补给和贮藏能量方面的缺陷。在电动车的电池烧损和充电器烧毁难以鉴别的情形下,电动车的电池、充电器以及附着于电动车上用于连接二者的其他电气线路均可能存在缺陷。
结果:三被告连带赔偿18.5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向陈某销售电动车,若存在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周某虽然不存在致使产品缺陷的过错,但其不能指明整辆电动车的生产者,亦无法提供法定质量认证机构出具的有关整辆电动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证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某在销售电动车给陈某时所提供的收据内容较为简单,在事故发生后才补充填写了该电动车所使用的电池和充电器型号等信息,但周某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某新能源公司采购电池及充电器的事实。
综上,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周某、东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某连带赔偿18.5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车充电自燃引发火灾 三厂商赔偿18万多
1.产品质量有问题,生产商、销售商都是有责任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由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来承担法律责任。
2.作为销售商,看你的行为吧,
A。如果从正规途径购买,运费、保存方式也是正常的,那在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商追偿。
B。如果你明知道产品的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比如以超低价购进,或者就是从小作坊购进的,那悬了。
C.如果你故意以次充好、掺假销售,当然责任在你,跟生产商不搭嘎。而且还可能涉及刑律。
现在你要有证据意识。尽量收集对你有利的证据:票据、合同、证人等等等等。
可以去咨询律师。
希望可以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首先要说明的是个体商户没有法人代表一说,只有你的经营实体具有法人资格时才有法人代表一说。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这里个体工商户本着,谁出资,谁收益,谁承担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