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苏州市人社局发布消息,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020元/月调整为2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5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苏州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在促进富民增收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带动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促进居民收入整体水平稳步提升,提升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同时,也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满足苏州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对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此外,还有利于激励和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推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规定,企业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苏州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人社部门表示,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