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婚姻律》“娶亲属妻妾”条目中明确规定“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各绞。”法规规定的很明白,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的都是死罪,但是在民间,从明代至民国的数百年间,叔嫂通婚却是实实在在的地方风俗,屡禁不止。
《金瓶梅》可以管窥明代婚姻习俗,其中有娶妻,有纳妾,有初婚,有续弦,有娶娼妓为妇,也有入赘上门,甚至指腹为婚,更有叔嫂通婚。其中,韩道国死后,弟弟韩二便娶了嫂子王六儿。潘金莲被逐出西门府后,武松“骗婚”潘金莲娶的也算嫂子。韩二是小厮仆役,婚姻形态或许不值一哂,武松属于清河县的都头,算是“公家人”,其光明正大提亲相看,已经属于“犯禁”,左右闾里却视之为常态,可见,明代叔嫂通婚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不算稀奇事儿。
明代称得上律法森严,虽然后期官员贪渎,律法成为其巧取豪夺的噱头,但无论是韩二还是武松,在娶嫂子为妻这件事上却没有受到官府勒索。原因有三:其一,婚姻之事在地方官看来可大可小,叔嫂通婚为民间接受,如果真要追究起来,通婚者是死罪,官员若判罚不当,反而受其牵连。从目前可以看到明代叔嫂通婚判例,一般都是出了人命官司才被揭发。平常的叔嫂通婚既然为闾里接受,所谓皇权不下县,这本是族长和士绅管理的事情,官府也就不插手。
其二,地方官的主要工作是教化、催缴、缉盗,无暇管顾民众婚姻。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叔嫂通婚本来就是穷人无钱嫁娶的便宜行事,官府横插一扛也捞不到多少好处,说不定还惹来一身麻烦,被民间所厌恶,不会干这么出力不讨好的事儿。同时,地方官主要的人物是缉盗和催缴,这才是关系其仕途升迁的大事,民间的婚姻琐事他们根本不会掺和。
其三,民不举,官不究。在封建时代,除非是出了人命官司,一般的纠纷若没有提告,官府不会主动参与,特别是叔嫂通婚这类对地方治理没有影响的事情,官府也是抱着“民不举,官不办”的心态。
在乱婚阶段,收继婚为广泛存在的婚姻形态,具体包括弟收兄妻、兄收弟妻、子收庶母、侄收叔母或伯母 、外甥收舅母等127种形态,大体可以分为同辈收继婚和异辈收继婚。这种婚姻形态在古希伯来、印度、波斯等民族也广泛存在,在我国草原民族如蒙古族、女真族也有相当长的历史空间。
随着礼法制度的完善,收继婚中的异辈收继渐渐为人们所不容,因此南北朝中收继父王妾室的皇帝都受到人们抨击,隋炀帝因收继母妃也称为其荒淫无道的注脚。但同辈收继婚中弟收兄妻,也就是叔嫂通婚却意外保存下来,延宕了数千年,在解放前落后山区仍然存在。
为何叔嫂通婚有这么广泛的民间基础呢,以明代来讲,原因有三:
其一,明代婚姻缔结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女性一旦嫁入家门,便是特殊的家庭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在宗法制度下,女性主要是发挥传宗接代功能的物件,为了防止财产流失,叔嫂通婚是最佳的婚姻形态。所以在《建州见闻录》中曾有记载,如果一个女人失去了他的丈夫,那么家中男子要娶其为妻,若是女子嫁给了外人,原有人家要受到邻里的耻笑。
其二,叔嫂通婚经济划算。叔嫂通婚最为流行的地方,一般经济条件较为落后闭塞,人们在婚嫁中需要付出较多的财力物力,因此在丈夫死亡之后,叔嫂通婚可以免去很多繁琐的铺张和花费,将娶妻的成本降到最低。如果女子已经生育,这种情况还能够保证其继续抚养子女,且避免了子女分离的情况。
其三,叔嫂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古代女子受到封建礼法约束比较多,能够接触的男子有限,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接触则相对较多,因此叔嫂通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存在。《金瓶梅》中潘金莲嫁给武大,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无法得到慰藉,因此当武松回到家中后便给了潘金莲无数遐思。在武松明确拒绝之后,潘金莲才会在风流倜傥的西门庆勾搭下不能自拔。
尽管叔嫂通婚为律法所禁止,在民间却屡禁不绝,是因为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一,解决了女性的生存问题,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娘家不会收纳寡妇归家。孤儿寡母若无人看顾,便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叔嫂通婚能够为士绅族人所接受,正是这方面原因所在。其二,对家庭经济的自然调节,古代家庭经济比较脆弱,一旦顶梁柱去世,一家人的生活便会陷入困顿。如果叔嫂通婚,失去了家庭劳动力的寡妇有了小叔子补充进来,又成为一个完整的家庭,女性便再次具有了劳动生产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社会进步。
当然,叔嫂通婚也有一定的年龄障碍,如果年纪相差太多,则无法完成通婚,如《金瓶梅》中孟玉楼的丈夫杨宗锡死后,小叔子杨宗保仅有十岁,而孟玉楼已经快三十岁,两者年纪相差太大,因此说媒的薛嫂才说“止有一个小叔儿还小,纔十岁,青春年少,守他甚麼?”若是杨宗保跟孟玉楼的年龄差距再缩小五六岁,又或者杨宗保已成年,就没有西门庆什么事儿了。
因为这些女性本身的颜值就不差,结婚之后又多了成熟的韵味,为人贤惠又懂得照顾家满足了少年对未来妻子的一切美好愿望。
可能是他们觉得嫂子这个身份很神秘,所以才会激起小叔子的好奇心。
因为嫂子长的美貌,并且小叔子和嫂子一直生活在一起,导致日久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