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和检察院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2024-11-11 1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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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监察委与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依法反腐败的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针对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内容,二审稿删去了“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的表述。

莫纪宏认为,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对于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尊重,也体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扩展资料

两者区别:

1、首先,查处手段不同。纪检委立案查处叫“双规”或“两规”。既在规定时间规定地方交待问题。我的双规解释是最准确的,有很多人对双规有多种解释方式,除了这个,其它全错。因为我是向纪委学得。一般双规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时间/1、

另外,双规所交待的问题可以是犯罪线索,也可以是违纪行为。比如说,一名党员,在旅游期间烧香拜佛,如果是检察院,这种事是想管也管不了的,但是纪检委可以管,因为他违纪了。

2、检察院的立案查处就是立案。他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没有党的授权,无法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但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纪检委查办案件后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检察院重新立案侦查才能定罪。

3、综合以上,纪检委处理案件比较全面,可以是违法案件,也可以是作风问题,但没有司法权力,既可以开除一个人党籍和公职,却不能让他伏法。检察院处理案件范围比较窄,而且只能处理违法问题,但只要是检察院进入,基本就算进入到司法程序中,虽然不能开除一个人的党籍,但却能让违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参考资料:南昌铁路局-监察委与纪委、检察院有何不同?

参考资料:中青在线-监察委与检察院是什么关系?——监察法草案二审稿七大

回答2:

监察委和检察院的关系:

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1、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对于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尊重,也体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回答3:

国家将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腐败等科室拿出来,与纪检委、监察局合署就是监察委。
监察委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任命,从层次上看,是与一府两院平级单位,直接对人大负责,其权力和地位都有提高,有更有效的独立性。摆脱了以往纪检监察是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委分头处理的弊端。

检察院其实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能是监督法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检察院内涵多个科室,其中有两个科室与纪检委只能有所重叠。这两个部门是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检察院这两个部门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检察权,既必须由国家(人大机关)任命的检察员来执行法律程序。它所能管辖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类罪名,有明确的定罪标准。检察院一旦立案,那就是进入到司法程序,这真就有可能坐牢了,而且一旦被批捕,批捕的那一刻可以在审判定最后折抵刑期。

回答4:

监察委与检察院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也不是监督关系,而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对检察院来说,监察委它的帮手,减轻了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负担。从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检察院就只负责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及以下14个罪名的案件: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而其他的类型案件,如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就由监察委负责立案调查。即检察院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时,应当把此类案件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