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结算单位经过甲方和施工单位双方协议同意认可的,可以委托同一家单位进行预结算按照合同法进行协商处理,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情况当然是不允许的,但是很常见,甲乙双方互相勾结,各取所需,共谋利益,我们呢,无能无力,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而施工单位又迟迟不报结算申请,那么做为甲方可以直接发文限期要求申报结算,否则将以甲方审核的最后一期中间计量为结算结果。 那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