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的变化
(1)增加了部分报表项目
旧准则中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14个项目(不含报表中的合计和总计项目),而新准则中则为17个项目,新准则中增加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生产性生物资产”、“汽油资产”、“开发支出”、“商誉”7个报表项目。
(2)减少了部分报表项目
旧准则中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等13个项目,而新准则中则为11个项目,删除了“应收补贴款”、“待摊费用”项目。
(3)部分的项目名称改变,内容也有所变化
A、旧准则中的“递延所得税借项”反映了企业按照损益表债务法要求计算确定的、尚未转销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中将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计算确定的、尚未转销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B、新准则中将“短期投资”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仅仅改变了报表项目的名称,其计量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中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而新准则中采用“交易性资产”采取的计量属性为公允价值。
C、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了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由于金融工具准则的出台,与长期债权投资有关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会计问题则由金融工具准则予以规范,按照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chushou2金融资产。因此,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分别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见,不仅报表项目的名称改变了,其披露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D、旧准则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在新准则中改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内容包括长期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中将于1年内到期或者摊销完毕的部分。
新旧比较
存货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即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在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在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原准则)等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改变了投资准则的范围
原准则规定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二)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原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其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改变了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对于按照新旧准则均需要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损益的具体确认方法存在不同,包括: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原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销。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属于商誉的部分,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损益的确认。原投资准则规定,应将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新旧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原准则没有要求抵销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为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3.超额亏损的确认。在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时,原准则规定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新准则规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应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
4.增加了共同控制资产及共同控制经营的会计处理。原准则未对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新准则指南中规范了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的会计处理。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原准则中没有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的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应统一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
原制度不要求单独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
(二)适度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
企业通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的后续计量,只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原准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所有无形资产均按一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但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三)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准则要求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