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中的某些词语,如义务、权利等等人们在使用的时候,并非在单纯地描述一个事态,而是在于提出一种要求。当一个人主张“你有义务如何如何”的时候,他实际上对你提出了一个规范性要求。这些概念提供了我们应该想什么,应该喜欢些什么,应该做些什么说些什么。那么问题就在于这种这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但是在此之前我们需要清楚规范性问题究竟是一种什么问题?对于“义务”而言,首先需要解释的是“义务”究竟是什么?它的含义是什么?或者说包含了什么?当我们说“你有义务如何如何”的时候,我们在说什么?其次,分析了义务概念的含义之后,就需要追问,在什么情况下我们能使用这些概念?将这些概念使用在哪些对象身上?我们能说花朵有义务使得自己芬芳吗?最后需要回答的是,当这一概念使用在正确的对象身上的时候,它提出的要求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它们给我们施加了一种行动的理由。这三个问题组成了道德概念的理论。哲学家的任务就在于建构一种完备的概念理论。另一方面,对视角而言一般存在三个视角,即第一人称视角、第二人称视角、第三人称视角。其中第二人称视角说“你……”的时候实际上是将自身视为自己话语所指向的行动者,即“我把我当成你之后……”。可见真正独立的视角只在于第一人称视角和第三人称视角。对于道德理论而言,第一人称视角即是从行动者的角度提出的,而第三者的视角可被视为从观察者或者外在的解释者的角度提出的。这样就可以得到两种可能的解释方式,以前者为基础的理论可被视为“规范性的/证成性的说明”,以后者为基础的理论可被视为一种“解释性的说明”。进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标准作判断,前者的标准即“规范的/证成的完备性”而后者可被称为“解释性的完备性”。所谓“解释的完备性”就必须给我们提供这些概念在机理上如何如此深刻地影响我们,以及它是如何做到的;所谓“规范的完备性”则必须指出作为行动者——这一点很关键——的确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道德概念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何种理论是值得采纳的?如果道德理论采用解释性的说明,这种说明可以从外在的机理上提出一种完备的解释方案,但是问题在于这些解释不必然的就是行动者行动真的就是按照这种机理行动:“我”并不这样认为我是在这么做事的。这样就使得这种解决方案并没有说明道德概念最值得分析的东西:为什么这些概念真的给我们施加了一种行动理由,给我们提出的一些“应该做……”。应当注意到,我们使用道德概念并非是在描述一种事态,而是提出一种行动方案,道德概念指向了一种实践问题。那么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果诉诸于行动者并不认为,或者不可能意识到的某些机理和动因,实际上是错过了道德概念所提出的真正问题:将一个实践理性的问题,转化为一种外在的因果性的说明。故而,对于道德概念理论而言,值得肯定的是基于行动者自身视角的方案,在这一视角下概念理论需要回答的是“我”为什么有理由做某事,而这一理由 又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正如科斯戈尔德提出的,“规范性问题是第一人称问题,它是对那个必须实际地做道德要求他做的事情的那个道德行为者提出的问题。如果你想知道哲学家的规范性理论是什么,你就必须使自己置身于道德对他提出了严苛的要求的那个行动者的地位,然后问这个哲学家:我真的必须做这件事吗?为什么必须这么做呢?他的回答就是他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简言之,规范性问题是一个证立的问题,而非单纯的从外在的提出解释。从第一人称视角提出的这种理论从而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这个答案必须在实际上成功地瞄准了处在这个立场的行为者。它不能仅仅站在第三人称的立场上去详细说明我们关于行动者可以说的东西,这个行为者质疑或忽视道德要求的存在。如果站在第三人称的立场上提出的对于规范性的问题,诸如义务真的是义务吗?好的真的是好的吗?站在第三人称立场上的批评实际上是空洞无物的,这种空洞可能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因为如果脱离行动者和实践理由,那么实际上已经错过了规范性问题,也不可能解决规范性的问题。2、第二个条件由第一个条件引申而来。因为提出和回答这些规范性问题的都是我们自己,一个合格的规范性理论必须满足有时被称之为“透明性”(transparency)的条件。简言之,这种规范性理论提出的证立需要是行动者自身能够意识到和理解的,而不是一种暗箱理论。这种透明性要求,如果行动者对他自己有了透彻的了解,他就能接受这种解释,也就是这种解释能够成立,即要求证成性(justification),而非单纯的解释(explaination)。3、规范性问题的答案必定以某种深刻的方式诉诸于我们关于我们是谁的意识,我们的同一性的意识。正如在某些道德条件下,我们会认为如果不去做这件事,我还不如死了。为什么道德有时候提出了甚至比死还严格的要求,就在于之所以不做这件事还不如死去就在于如果不做这件事,我将不再是我自己,成为一种行尸走肉,死还能保持自己在人格上的同一性,所谓像一个人一样光荣地死去——写到这里我想到《非诚勿扰2》里面的香山先生。因此,事实上这些道德要求是以一种极为深刻的方式产生于我们判断我们自己是谁的意识之中。
据我理解,规范性和任意性相对,处理起来规范性问题比较中规中矩,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程序,而任意性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理解进行处理,不需要太多现有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