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被执行人个人欠债,被执行人是成年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父亲名下的房产与他无关。法院不会强制要求不应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否则就是于法无据。
第二,如果被执行人个人欠债,其父亲曾经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予以担保或者抵押,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执行局可以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父亲的房产。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1、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是可以执行的。
2、根据提问讲的,是遗产,有被执行人的一部分,所以也是可以执行的。
3、当然其他继承人、或者被执行人可能提出异议。也可以参与房子的拍卖。
4、房子变现所得,只有被执行人继承的部分可以执行,剩余的归还其他继承人。
可以执行该房产,但是可能很难实现目的。
因为借钱的目的就是买这个房产的,所以不能还款用它来抵是“天经地义”的,银行按揭不就是这样的吗?只不过银行是公司,和借款人之间有明文协议的,私人之间的借条就有可以视同“协议”的。
难以实现目的障碍是住在里边的人(不管是否有亲属关系)他必须有其他地方可以搬迁,我国法律要求保留被执行方罪6基本的生活必须的环境,也就是说没有地方搬,就不能强制赶出去的。(政府强拆知法违法另当别论)
我开饭去了,~。
即使在他名下也是不能执行的,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只有一套住房的话不在执行之列。除非这套住房很大,超过了必要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