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陪尺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梁中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芦渣高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如果没有不当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是在校期间.,学生在上放学在路上出现安全事故学校没有责任
如果是乘坐学校的校车出了安全事故,那么学校有责任。如果不是,那学校是没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