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在概算时有单独的造价咨询费,甲方应从造价咨询费中列支。没收到钱还开发票,这是甲方另有所图,他很有可能已经付完了审计费了,这么做甲方可以增加账面建造成本,虚增的部分有可能成为利润。财务处理,个人建议:要求甲方把审计报告日期延后,双方先按提报价进行竣工结算,差的十万计应收账款,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以审计公司审定造价作为结算依据,再出审核报告,双方对报告予以认可,签订项目结算协议,认定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90万元,取得上述文件后,会计按坏账损失处理那十万元。
甲方要求不到不合理,而且是违法的!
实际结算90万,开票100万,涉嫌虚开。开票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用,审减值是需要缴纳单独的比例的审计费,这个审减值总的不需要来开发票,审计费是审计单位开发票的。
现在都是增值税,钱没有到你们账户上的话,是不需要开票给甲方的。
如果你已经多开了发票,那可以协商解决。比如说,把你们其他标段的某些签证金额,在对外的时候,归属到你现在的标段。那样缺少的那10万就可以补上去了。
这属于无理要求!按正常来说,据实开发票。如果因审计下浮额度大,审计方可能有一部分罚款,也需要另外走程序、开具发票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