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汝各单位: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保证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制度执行到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工作部门拟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先书面请示县政府,并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可行性等作出具体说明。县政府办公室收到请示后,转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县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该部门。县政府同意该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制定,制定完成后报县政府(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县政府不同意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不得制定公布施行。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制定完成后,就可否公布施行书面请示县政府,并将该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制定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一并报县政府审查。县政府办公室收到文件后,转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县政府批准公布施行的,由县政府法制办书面通知制定主办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县政府未批准公布施行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将材料退回制定主办部门,部门不得公布施行。
附件:1.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流程图
2.县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