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责包括哪些

2024-11-23 05: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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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保证登记机关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对其禁止从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扩展资料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

回答2: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回答3:

1、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办法、标准规范。

2、会同林业、海洋等部门登记发证。

3、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

4、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

5、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

6、组织开展土地权利制度研究。

7、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

8、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

9、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

10、承办国土资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不动产登记局机构设置:

根据2014年《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动产登记局内设综合处、登记处、权属处、权籍信息处、调查处、监测与统计处6个处,24名工作人员人员编制。其中包括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1名、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1名、副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2名、处长6名、副处长3名、其他工作人员11名。

参考资料

不动产登记局_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1-11]

回答4: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回答5:

按不动产条例、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