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犯罪嫌疑人,派出所干警要求我驾驶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

2024-11-18 1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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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车是新车呀,出事故前两天才上好牌,所有手续是全的.

昨天我已收到交警大队的结果,要我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天我写了申请复核,但不知结果又会怎样? 我想向全国公开此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
申请人于2008年1月14日收到平江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对此坚决不服,要求重新复核。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平江县交警大队所作的(2008)0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案件事实经过
2007年12月24日,我因小孩出生证的问题与平江县人民医院卢峰医生发生矛盾,后在城关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此事本已了结。但第二天,卢峰医生又住进了医院。
我的妻子由于早产,小孩出生时不顺利,被送往省儿童医院抢救治疗。12月28日下午三点多钟,我在省儿童医院照顾自己刚出生病重的女儿时,病房里进来两名警察,一个是城关派出所副所长余克芳,一个是干警彭建军。他们找到我后,向我出示了《拘传证》和警官证,并对我说:“今天是来追捕你的。”彭建军还拿出手铐来,问我要不要戴上手铐,我说,“不需要戴手铐,我和你们回去。”在此过程中,我同病室的陆忠友询问两位警察是怎么回事,余克芳警官要陆忠友不要干涉。我当时要求向家里面亲人打个电话,说明一下情况,但余克芳所长不准许通话,并要彭建军将我的手机拿过去并扣押至今未还。彭建军他们怕我逃跑,就用手抓着我的皮带走到一楼,我对他们讲,“自己的车子还在这里。”警察就要我将车开回派出所,并说要扣押车辆。就这样,我给小孩交了一点住院费用后,被押着上了车,上车后,我系好安全带,由于彭建军和余克芳未系安全带,车辆就报警提示乘客未系安全带,我要求两名警察系好安全带,余克芳仍然没有系安全,坐在副驾驶位置,当时还说,“不需要系安全带,我是警察,不会有人抓我”。坐在后排的彭建军还是系好了安全带。我开车上了路,在上高速以前,我提出吃了饭再走,但警察不同意。我只好开车上了高速。等下了高速后,我由于妻子生产及抢救的事情而很疲劳的情况下,再次请求先吃饭休息一下再继续赶路,但警察仍然不予准许,要求我必须一直开到派出所去,没办法,我只好听警察的安排,继续开车,当时天已全黑,又下着小雨,道路状况也不好,在行至一转弯处时,由于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受了惊吓,精神高度紧张以及身心疲惫,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余克芳警官受伤,我本人受了一点轻微伤,车辆接近报废。
在我被警察带走后不久,同病室的陆忠友即打电话告诉我的妻子,我被派出所人带走了。我妻子的嫂子艾浅华即和另外两个朋友一起去城关派出所询问情况,但值班民警告诉她们,“派出所当天并没有出警记录,没有派人去长沙抓人。
出事后,我的家人找到派出所、公安局等部门要求支付我的医疗费,并给予处理时,得到的答复竟然是说警察是搭他们的便车回来的,不是执行公务。
申请理由
一、彭建军、余克芳违法办案,在押解犯罪嫌疑人途中,违反最基本的办案规则,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彭建军、余克芳在没有得到批准出警的情况下,私自出面处理案件,严重违法。
2、彭建军、余克芳没有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没有与长沙地区公安机关联系,由其协作抓捕。
3、当时,我只有一个人在省儿童医院照顾病重的女儿,从人性执法的角度来讲,彭建军、余克芳完全可以在长沙对我进行讯问,根本无需强行将我带回平江,导致安全隐患。
4、彭建军、余克芳去外地抓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开自己单位警车,而不应当坐卢峰单位的急救车。彭建军、余克芳并不是搭我的便车回平江的,彭建军、余克芳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乘客”,而是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警察。
5、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本身受到了限制,警察就应当尽到合理地注意义务保证嫌疑人的安全,警察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严加看管,防止其逃跑、自伤自残或引发其它事故。即使不使用约束性的警械,也应当将我安排在后座,由专人看管,而不应由犯罪嫌疑人自已驾车。
6、依照常理,驾驶员应当在心态比较平和的情况下,才能驾车。在我被警察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精神必然高度紧张,根本不适合于再驾驶车辆。作为警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要我驾驶车辆,完全有可能引发事故,留下严重安全隐患。
7、在我要求警察系好安全带时,余克芳仍未系好安全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时,我与彭建军都未受到大的伤害,而余克芳却伤得较重。
8、我精神高度紧张,且身心疲惫的情况下,曾多次要求下车吃饭休息,警察未予准许,明显不当,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彭建军和余克芳是否在执行公务,都存在重大过错,是引起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他们不去长沙抓捕我,如果他们不让我自己开车,就完全不可能发生此次事故,如果余克芳系了安全带,也不会伤得这么重。因而,他们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我当时是在人身自由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开车上路的,我当时是在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的,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说,只能服从警察的安排,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作为警察来说,他们的安排才是起主导作用的,不但不能让我自己驾车,还要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完全有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是我,而不是余克芳,那么责任毫无疑问地也应由警察承担。
二、本案不是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案件,而是一次违法行政所造成的事故,案件的发生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本身的特殊性,交警部门不应仅作为一件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予以调查和处理,而应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件的整个过程、案件发生的原因及案件责任。而平江县交警大队却完全不顾本案的客观事实,片面地分析案件,以致作出完全错误的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依照上述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加以分析。应当查明我是在什么状况下开车上路的,查明我是在什么状况下驾驶车辆的。
三、平江县交警大队严重违反办案程序。
1、没有对车况进行检测,没有对车速进行鉴定,也没有对车损进行鉴定。
2、平江县交警大队也没有对我提供的证人陆忠友进行调查。
3、平江县交警大队也完全没有听取我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对我律师提出的意见也予以回避,即草率地作出了事故认定。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建议上级部门全面调查本案的整个过程、案件发生的原因,查清我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实事求是地处理本案。并要求对同病室的陆忠友进行调查。陆忠友,男,**年**月**日出生,****人,电话:*******。
如果我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我将到省政府和北京上访,并向全国媒体披露此事,以讨回公道!
此致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王**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回答2:

现在不是别的问题,你可以最想问的是现在你的错有多少。在这事上我个人认为。警方拘你的时候要你开你自已的车这是很怪的事。你那车是脏车吗?和案子有管吗?如果你那车和案子没有关系的话。那警方让你开自已的车回到指定地点是不正确的。这是警方的错,然而在这种错误码车指命下行驶是很危险的是不和警方的行事规定的。这一点在法院上是对你有利的。如是你那是脏车就没有法了。那警方叫你开回局里是对的。不过让你开这一点上是警方有处理不当的问题。然后驾车两小时不休息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你有要求休息时警方不同意,这就成了造成你的疲劳驾驶的前提也是你在后面撞车的一个因素。所以以上面的情况分析。在这次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撞车事故中,你可能也就是一个操作上的失误。但是是有因失误,所以你如果对交警的认定不认同的时候你可以以上面的几个方面向法院提起上诉。还有那个前排的警员不管你的事。你提醒了他,他没有理你。你只有一小部分的人道主义义务和责任。

回答3:

出现事故,你是驾驶员,是第一责任人,需要负全部责任,但是拒捕你的警察没开警车抓你,让你开车,势必造成压力,导致车祸,警察受伤,警察一方也应该存在一定过错,如果交警判你全责,你可以申请复议,再不行可以升到法院,我个人看法你有责任,但不是全部

回答4:

事故就是事故,你再有多少原因也没用!
一、警察抓人不一定开警车,因为警车比较醒目容易让人察觉,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受惊逃跑。
二、既然认定你是犯罪嫌疑人,让你开车是绝对错误的。
三、你让前排乘坐人系安全带遭他本人拒绝,可以减轻你的责任。
四、你要求吃饭被拒绝,警察自己吃没吃?开车超过四个小时才算疲劳驾驶,必须停车休息。在押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停车及吃饭地点都是事先安排好的,不是你想在哪停就在哪停。
五、此次事故最终是由于你把油门当刹车造成的,其它原因只可以列入民事诉讼议程,如:让犯罪嫌疑人开车,提醒系安全带遭拒,家庭发生特殊情况等等。处理事故时只看机动车驾驶员有无过错,有过错就要负责任,但不一定是全责。如果你撞的是路边树那肯定是全责;如果撞的是机动车就看对方有无过错,如有则可减轻你的责任;如果撞的是人,那你没有过错也要赔偿10%的无过错责任。

回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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