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定人员之一。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命。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科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晋升流程:1、(有法律资格证)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本院检察长任命)——检察员(本院报人大由人大任命)
2、副科长——科长——副检察长以上
3、副科级——正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