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合同后可以另行再要经济补偿金吗

2024-11-09 01: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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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单位已经完成了经济赔偿。再行索要经济赔偿,除非是旧伤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6级工伤,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7--10级工伤。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剩余月数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回答2:

工伤职工,达到伤残等级的,辞职可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没有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