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月8号上班,10月8号到31号那天休息了两天,然后做到11月的2号离开,3号正式离职,可是他

2024-12-04 16: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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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合理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你公司只算你22天工资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你跟公司的劳动关系确实存在,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是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该是同工同酬,也就是说你应该拿跟你同样岗位,在职人员一样的工资,所以公司只算你22天工资,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针对你公司的行为,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现在很多公司就是抓住员工怕麻烦的心态,对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任意克扣员工工资,所以坚决支持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回答2:

算一算不就知道了,你3号离职,就是说你真正上班的时间是8号到下个月2号,25天,期中一天是31号,还有两天是你休息。扣除这3天是22天对的。但事实上你是工作了23天。

回答3:

不合理,去劳动局投诉!

回答4:

不合理,去劳动局吧!

回答5: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