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区和澳门行政区属于特别行政区。
第一,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三,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如需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2)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4)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6)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回归后香港其实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注意香港是特别行政区不是自冶区哦
澳门一样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同样是特别行政区非自冶区
回归后的香港行政区和澳门行政区属于特殊型的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