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完成的诉讼行为,下级检察院受上级领导,制约)
第二种是再审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批监督程序。
《最高检规则》第591条(位置: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595条。前者是检察院自己发现错误进行再审抗诉,后者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裁判有错决定抗诉。也就是591是同级检察院发现错误,595是当事人发现错误(同级检察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