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岛屿是海基线的重要测量基准)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的专有权。
经济海域并非领土的范畴,却是国家主权的延伸。
值得强调的是: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中国有关部门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
如有错,请指正!对于历史、地理或政治教科书没有引入这些概念深感不解!
曾有某伪经济学家认为钓鱼岛不重要,可以不必去争,想来是欺负国人不懂,即可行卖国之事。
部分内容摘自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
根据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三项自由:飞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铺设电缆管道自由。但行使这三项自由不是不加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不能影响沿海国的国家安全。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整个海洋可划分为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其中,领海和内水属于国家领土的范围,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组成国家管辖区域。
中国主张12海里领海权,即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12海里外就不是中国领海。
大家常说的300多万是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面积。
专属经济区,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大陆架,为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国际法委员会将沿海国在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解释为沿海国开发和利用大陆架资源所必需的一切权利,包括管辖权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权利。“主权权利”是一种主权性质的权利。主权权利不同于完全主权,而又高于一般的管辖权,它是仅次于主权的一项占有性权利。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主权是完全的、绝对的、排他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主权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完全的,对沿海国享有的主权权利《公约》所采用的措辞是“适当顾及”。
因此,黄海、东海、南海只有部分属于中国的领海,而渤海是中国的内海,全部属于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