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范围
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国有、集体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二)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市改制或兼并破产计划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事业单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仍未再就业的军烈属;
(五)城镇就业困难人员:4045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
(六)被征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办理。
下列人员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实现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申领发放
(一)符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初审并公示三天,核实无误后,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进行就业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审批表和《再就业优惠证》转至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五)《再就业优惠证》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加盖钢印后生效,免费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原持有的《就业登记证》收回;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应在《就业登记证》上作记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应在《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作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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