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审查鉴定结论从审查方式上讲应有三种。
一是办案人员的自己审查,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审查证据方面的一般素质。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办案中经常所涉及学科(比如作为广义法学中的法医学及其它学科)的一些基本常识等等。
二是通过专门问题的咨询。通过咨询不仅可以增加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可信度,还可以增长办案人员有关方面的知识。
三是通过法庭质证,论证和辩论核实鉴定结论。这也是证据资料作为定案依据的最后一道关口,相对来说要更加严格一些,它不仅要求依法定程序出示、查证,更应该要求鉴定人出庭认证,接受质询和提问,对于专业知识作一些具体解答。
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证明相关事实
根据你的诉讼需要,看是不是与你委托的鉴定事项相一致。使用时可以再咨询一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