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和作家的区别?

2024-12-04 04: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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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名词释义的区别:

编剧是剧本的作者。编剧以文字的形式表述节目或影视的整体设计,作品就叫剧本。作家,泛指能以文化创作为业,写作的人,也特指文学创作上有盛名成就的人。

2、工作的要求:

编剧,主要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完成节目的整体设计,既可原创故事,也可对已有的故事进行改编(个别须获得授权),一般创作好剧本后,编剧会将剧本交付导演审核。

作家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

3、知识的掌握:

专业的编剧对中文、影视文学、各种书籍等都较了解;并熟悉影视、戏剧、广告、专题片运作的相关流程,熟悉电视、戏剧表现手法。非专业编剧并不在此列。作家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扩展资料:

作家并不限于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进行了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诸如演讲者、作曲者、进行绘画、雕塑、书法活动者、建筑设计者、摄影者、影视导演、计算机程序设计者、翻译者、改编者、编纂者等等。

编剧的艺术素养要求较高,一般具有较强的文学表达能力,熟悉影视、戏剧、广告、专题片运作的相关流程、表现手法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编剧

百度百科_作家

回答2:

1、定义不同

编剧:编剧是剧本的作者。编剧以文字的形式表述节目或影视的整体设计,作品就叫剧本,是影视剧、话剧中的表演蓝本,成就突出的职业编剧被称为剧作家,最著名及具有代表性的是莎士比亚。

作家:作家是专家的一个分支序列,指以写作为业、从事文学创作有成就并写出好文章的人。

2、要求不同

编剧:专业的编剧对中文、影视文学、各种书籍等都较了解;并熟悉影视、戏剧、广告、专题片运作的相关流程,熟悉电视、戏剧表现手法。非专业编剧并不在此列。

作家:从事文学创作并且有很大成就的人。一般能被称为“作家”的人,其作品大都能够获得正规出版社的出版,并在市场上畅销,拥有一定的读者群。

3、思维不同

作家:作家属于文学性思维为主,可能戏剧编剧的文学性还要强点,但终是不是传统作家,一样要考虑舞台呈现问题。但是其文学性大多体现在台词上。

编剧:编剧往往是画面性思维为主,影视剧编剧的思维就更加画面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作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编剧

回答3:

一、工作对象不同。

1、作家,工作对象是素材。写作是一个收集、加工、输出信息的整体系统。

2、编剧,工作对象是创作完成的文学作品、完整的故事、具体的历史情节等。

二、作品的阅读对象不同

1、作家,作品直接面对所有读者。

2、编剧,直接作品仅限于制片人、导演、演员这些影视演艺者。

三、处理方式不同。

1、作家,将故事、画面等所有想象与现实的都转化为文字。

2、编剧,将文字转化为可以呈现的故事、画面。把一定内容以剧本或稿本形式表现出来,善于运用视听造型来表达事情,使其更加适合影视表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编剧 (汉语词语)

回答4:

首先编剧和作家是两码事,然后相似。一个编剧一定能写小说,散文,诗歌等一系列的文学作品,作家也可以写戏。毕竟都是笔杆子工作,但是想写不难,写好就不行了。我认为原因有不少
第一,思维不同,作家属于文学性思维为主,而编剧往往是画面性思维为主。可能戏剧编剧的文学性还要强点,但终是不是传统作家,一样要考虑舞台呈现问题。但是其文学性大多体现在台词上。而影视剧编剧的思维就更加画面化。
第二,写作方式不同。小说的语言很多情况下具有解释性,或者说具有很多的情绪性描述。但是编剧的写作方式以描述性为主,没有什么修饰,好的编剧的剧本是很干的。所有的情绪变化需要全部外化动作,用于呈现。学习时就慢慢的去粉饰的写作习惯就养成了。没有用的解释性的语言不写,表达不清的情绪描写不写。比如:“内心悸动,黯然失色”我们会写成,“他低下头,没说话,身体在颤抖,手死死的捏住自己的衣角”。因为之前的写法会被导演和演员问:怎么演!
第三,创作模式不同。作家往往是独立创作。而电视剧,电影往往是团队创作。而且剧本成行之后还收到导演,演员二度创作的改动,和实际拍摄时遇到的问题。受限也颇大。而舞台剧编剧,大多也是独立完成,可是也收到剧场制约,以及现在很多舞台剧实际是在剧场完成的
第四,创作目的和受众不同。文学创作的目的是文字性表达,受众也相对有针对性,比如韩寒针对于20以下的青少年读者,乌青针对小众的文艺爱好者。而且受众得到的基本是第一手内容,当然有编辑成分,但是相对是来自于作家的原始内容的。而剧本服务于拍摄和剧场,内容有广义受众区别跟文学相似,但是实际使用者也就是狭义的受众是拍摄剧组或者剧团。所以大部分读者是不习惯看剧本的

回答5:

  编剧是剧本的作者,以文字的形式表述节目或影视的整体设计,作品叫剧本,是影视剧、话剧中的表演蓝本,成就突出的职业编剧本称为剧作家,最著名及具有代表性的是莎士比亚。编剧的艺术素养要求较高,一般具有较强的文学表达能力,熟悉影视、戏剧、广告、专题片运作的相关流程、表现手法等。编剧,主要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完成节目的整体设计,既可原创故事,也可对已有的故事进行改编(个别须获得授权),一般创作好剧本后,编剧会将剧本交付导演审核,若未通过审核,则可与导演一同进行二次创作(剧本的修改权归编剧所有)。因为各种编剧所从事的职业领域不同,编剧一般分为:电影编剧、电视编剧、话剧编剧等。
  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公民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属于作者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登记机构发给登记者的登记证明可作为初步证明,据以推定在登记申请文件上作为作者登记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登记作为初步证明,并不排除署名作为初步证明的可能性。在未经登记的作品(包括软件)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仍可依法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如果两个人分别在同一作品(包括软件)上作为作者署名,或者分别就同一作品作为作者登记,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记,只有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单独创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并不限于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进行了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诸如演讲者、作曲者、进行绘画、雕塑、书法活动者、建筑设计者、摄影者、影视导演、计算机程序设计者、翻译者、改编者、编纂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