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
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内容同上)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内容同提审)××××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写明原审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上诉或原审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因抗诉而再审的,应定作:“……(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同)××××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正文
1.事实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在内容与写法上与二审民事判决书类似。首先应当概括叙述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主张和请求要简写;其次重点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内容可参照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进行操作。
2.理由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如有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的,要针对其申诉、申请再审、抗诉的观点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二是写明再审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即“依照……(判决依据的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论述再审判决的理由要抓准关键,亮明观点,论述充分,合法有据。
3.判决结果
再审民事判定书的判决结果分为维持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和增加新判决四类。
(1)如系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抗诉)维持原判。
(2)如系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的内容)。”
(3)如系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
三、(改判的内容)。”
(4)如系加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加判的内容)。”
另外,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可写:
“原判正确,予以维持。”
如需驳回其他之诉的,在判决项目之后应另列一行,写明:“驳回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其他诉讼请求。”
(三)尾部
由于再审的案件,有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也有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因而尾部应分别参照第一审或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写法书写。
注意事项
无论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予以改判,其判决书都应体现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执法必严,有错必纠。
对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能重立新案,不能出具两份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
无论哪一类再审案件,只要改变原判决时,在判决结果中,都应一并撤销原一审或一、二审判决裁定的全部或某一部分。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之养子。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自己与被告属养父养子关系,但被告却自1999年8月起就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而且被告还于2001年10月23日晚趁原告出去散步之机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让被告将电视机归还给原告。 被告人孙×林辩称,自己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将原告的彩电搬走也只是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杰于1996年8月依法收养被告孙×林,双方成立养父子关系。其后原告为被告迁了户口,找了工作,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1999年8月,由于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搬出了原告家,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也不再给被告零花钱。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其任何资助。2001年10月23日晚,被告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但被拒绝。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3年,其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之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至引起诉讼,显属被告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之间的收养关系; 2.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3.原告孙×杰给付被告孙×林人民币3000元,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4.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300元、被告孙×林负担300元。 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去汇法网看看,那里有很多民事判决书。参照一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