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光有房产证没有本人签字是没用的,如果不要求本人出面或者公证委托,那么这就是一个履行不能的合同,即使有效力也没用。
“借给别人拿去抵押贷款”更像是第三方抵押,如果是这样的,建议以本人名义去银行办理第三人抵押手续,然后在合同中约定作为其债务担保人的报酬。
法律分析
除了自然力和国家强制力以外,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其名下财产权的归属,包括设定抵押,但如果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因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合意+登记”生效主义,因此持有对方的房产证顶多只能说明存在合意,但却不符合“登记”这一权力外观需求。
从事实层面上说,无论是去贷款,还是直接试图售卖,都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才构成善意取得,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而无论是贷款还是卖房,而在没有本人出面的情况下第三方主张其“善意”都很难得到支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来说,无论是银行还是房产交易中心,都必须要求持证人是本人或经过公证的受托人,并且要求户口本原件、身份证等证件才能够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此,光拿房产证贷款是没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要设立第三方抵押的,可以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这样,题中的“拿去抵押贷款”的目的就达到了,至于相应的报酬和实现担保之后的责任承担,则应该另外签订协议分别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看似写的很详细 具体 ,可是你有没有想到 ,如果他们哪一天到了还不上欠款 ,房子都被银行收走了 ,他还能拿什么给你同等地段的房子 ,俗话说 ;死猪不怕开水烫 。想想看 ;这时候能拿他怎么样 。这种事 自己没有经历过 还没看见别人这样吗 ? 浙江的吴英集资案 ,常熟的美女老板跑路 ,几个亿的贷款金额 ,能说他们是因为合同不够清晰 准确 而出的差错吗 ?
首先,你必须将房产证送至银行做抵押,同时将债权人改为你借钱给的那人
然后,向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他项权(也就是房屋抵押)
最后,即使是向个人贷款也可以向房管局申请
把它做成第三方抵押似乎更好。
去公证就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