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指用于赔偿死者赔偿金。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死者年龄满60周岁的,每增加1岁递减1年,死者年龄满75周岁,以5年计算。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或居住满1年以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以城镇居民计算。受害人户籍地赔偿标准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不一致,可以按较高一方计算。
(一)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1、小于60周岁,以死者户籍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年
2、60-75周岁,以死者户籍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以死者户籍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年
(二)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1、小于60周岁,以死者户籍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20年
2、60-75周岁,以死者户籍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 ,以死者户籍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5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于赔偿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生活支出。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学习或居住满1年以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以城镇居民计算。受害人户籍地赔偿标准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不一致,可以按较高一方计算。受害人有多个扶养人的,扶养赔偿总额不得超出,被抚养人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消费支出额度。
(一)被抚养人为城镇居民
1、小于18周岁,被抚养人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18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不需要×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2、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不需要×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3、60-75周岁,被抚养人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不需要×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4、75周岁以上 ,被抚养人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二)被抚养人为农村居民
1、小于18周岁,被抚养人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不需要×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2、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不需要×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3、60-75周岁,被抚养人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不需要×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4、75周岁以上 ,被抚养人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和本人的月收入高低毫无关系,完全统一按照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