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为最高法律,然后以宪法为中心分出了民法 刑法 诉讼法三大类,民法又包括了 婚姻法 继承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本案主要涉及到了婚姻法 继承法,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对本案的看法是黄永斌在和蒋伦芳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和张学英同居,本来就是违备了社会公德的,严重点来讲其实是触犯了婚姻法,不过现在重婚罪越来越少了,顶多算同居,因为婚姻登记要通过身分证而且是电脑存档的,基本上没有多少机会二次登机的。黄永斌的财产是在与原配妻子蒋伦芳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财产理应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黄永斌在临死前立下的遗嘱没有考虑到法律及道德的约束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做了私自分配是不合理的,所以立的遗嘱应该算无效处理,张学英没有和黄永斌形成法定婚姻关系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我这是客观的说法,法院也并没判错!但是张学英与黄同居七年又形成了事实婚姻,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判决给予张学芳少额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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