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对于地上附属物,首先按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
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要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
土地承包合同同意承包人建设附属物的,可以要求发包人予以适当补偿。
要看是分配性承包还是经济性承包。前者按国家规定应当是不少于30年,少于的应当延顺到30年以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地力,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经济基础。
后者是经济性发包,比如机动地,废弃地,四荒地等不适用统一分配给村民承包的。后者执行承包合同,合同如何约定就如何执行。
如果你属于前一种情况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则到期村委会不再续期并不违反合同,不过在续包时,你可以对投入的残值提出补偿要求。
再有就是政策性补偿应当归你如农业补贴,农机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