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旅行社条例》第13 条第1 款和第2 款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 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 万元。第16 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