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从2012年1月1日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标准由“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