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广义的电子证据的范围十分广泛,存储于电脑硬盘(包括HDD和SSD)、手机ROM、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是电子证据。
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它也被称为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证据。
既然电子证据也是一种证据,因此也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具体到电子证据而言,即:
1、电子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A.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权限;
B.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要具有合法性,在收集的过程中,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
2、电子证据客观性主要体现在:
电子证据要能够将客观事实真实地反应出来,不能对事实的真相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也不能根据主观想法进行随意取舍,而应当最大程度地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前后连贯性。只有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属实的电子数据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予以采纳。
3、电子证据关联性主要体现在:
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二)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录音,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三)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四)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可以 微信算电子数据